南方航空曾于2013年底爆發(fā)營銷弊案。這一案件以內外聯(lián)手為特征:南航控股子公司——廣東南航易網(wǎng)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航電商公司”)違規(guī)向票代公司提供內部員工賬號,票代公司由此低價拿票、違規(guī)改簽,將其間差價收入囊中。
時任南航電商公司副總經理的余思友及其手下劉宇東,是本案的“內鬼”。他們被指向票代違規(guī)發(fā)放內部賬號。2016年12月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余思友犯濫用職權罪和職務侵占罪,獲刑七年半。劉宇東亦因犯濫用職權罪,獲刑四年。
同時被判刑的還有涉案票代——廣州金達航票務服務公司(以下簡稱“金達航公司”)的負責人孫德,以及該公司若干工作人員。法院認定他們犯有詐騙罪。其中孫德獲刑十一年,其他工作人員獲刑三至五年不等。
這一判決結果較一審判決有了較大變化:在一審中,包括孫德、余思友等在內的所有被告人,被控“共同貪污”,他們的獲刑年限在五年至十五年不等。而終審的判決結果是:撤銷貪污罪判決,對南航人員判處濫用職權罪,對金達航公司人員判處詐騙罪,獲刑年限較一審判決結果均有所縮短。
孫德的妻子在1月11日告訴財新記者說:即便是終審判決已下,無論是孫德還是余思友,都依然認為這僅僅是一個民事糾紛案件,或許算得上違規(guī),但并不構成犯罪。他們將繼續(xù)申訴。
改簽黑洞
問題出在南航電商公司。這家公司成立于2003年,起初是南航的控股子公司。南航持股51%,另一家澳大利亞公司持股49%,其使命即為研發(fā)并運行南航網(wǎng)上機票直銷系統(tǒng)。
民航訂座系統(tǒng)包括航空公司控制系統(tǒng)(ICS系統(tǒng))和代理人分銷系統(tǒng)(CRS系統(tǒng))。其中ICS系統(tǒng)僅由航空公司使用。在該系統(tǒng)中,每家航空公司都享有獨立數(shù)據(jù)庫、用戶群,持有帳號的工作人員根據(jù)層級和授權進行操作。
金達航公司是票務代理,無法直接登錄ICS系統(tǒng)。其工作人員只能使用CRS系統(tǒng)。CRS的主要功能僅僅是為代理人提供航空可利用情況查詢、航段銷售、訂座記錄、電子客票預定,旅游產品等服務。
機票銷售遵循一條基本規(guī)律:銷售時間越早,同等艙位機票折扣就越大。遠期廉價票往往附加改簽條款,比如改簽需要補差價,或者直接不允許改簽。如果旅客要求改簽機票,一般由票務向旅客代收差價,再和航空公司就改簽費用進行結算。這一系列操作均在CRS系統(tǒng)中完成。
作為南航的子公司,南航電商公司直接使用ICS系統(tǒng)——利用ICS內部工作號改簽機票,無需即時繳納改簽費用,系統(tǒng)自動識別其具有免費改簽的權限。這給了南航電商公司尋租的空間。
判決書顯示:共有21家代理商通過不正當?shù)姆绞?,從南航電商公司獲得了ICS賬號,金達航公司僅是其中之一。
金達航公司的獲利手法是:在接受旅客訂單后,先在南航公司官方網(wǎng)站購買低價的遠期電子客票,再利用南航公司官方ICS工作號進入南航公司訂座系統(tǒng),擅自將客票的出行日期更改為旅客需要的近期電子客票,并向旅客收取高于遠期客票價格的費用。
比如,一旅客需要預定2月10日的機票,市場價為1800元。那么金達航公司可在ICS系統(tǒng)里挑出一張3月1日的機票,價錢可能僅為1500元。金達航公司將這一機票改簽為2月10日,以1800元的價錢賣給旅客。這300元的差價,原本是這張機票的改簽費,該由金達航公司交給南航。但在系統(tǒng)內部,300元記在南航電商公司的賬上。實際上,這300元落入了金達航公司的口袋。
判決書顯示:金達航公司用這種方式售出機票19902張,侵吞因變更客票日期而應當支付南航公司的改簽費用共計386萬余元。
誰的責任
南航公司是在2013年10月底向廣東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報警的。
司法材料顯示:其報案稱,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南航公司通過南航電商公司銷售的機票中有23722張機票在出票后被違規(guī)操作,虛構成行日期,造成南航票價差額損失為人民幣952.11萬元。公安部門于同日以涉嫌詐騙對該案立案偵查,幾名被告人最后被帶走。
實際上,早在2012年,南方航空即在內部審計時發(fā)現(xiàn)了上述改簽“黑洞”,并向南航電商公司開出964萬元的罰單。
判決書顯示:針對ICS工作號的使用,南航公司與南航電商公司簽有協(xié)議。協(xié)議稱:以南航電商公司的名義向南航公司申請的ICS工作號,使用主體為南航電商公司。未經南航公司授權,南航電商公司不得與第三方簽訂任何協(xié)議在南航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yè)務,南航公司不承認其有效性,造成的損失及后續(xù)的賠償問題由南航電商公司單獨承擔。
彼時,南航電商公司并不認為這對南航公司造成損失。司法材料顯示,在罰單下發(fā)之后,南航電商公司的負責人曾在南航有關會議上解釋說,票代此舉可以幫助南航直銷系統(tǒng)擴大銷量,“在這市場競爭激勵的環(huán)境下,多賣些機票總是有利的。希望各個部門多多支持”。
這筆改簽費用歸誰所有,各方觀點并不一致。余思友在司法材料中稱:“違規(guī)變更機票即低價票改高價票涉及到差價,按規(guī)定應由南航電商公司收?!倍鴮O德在司法材料中稱:ICS賬號是南航電商公司主動提供給金達航公司的,他認為這筆錢是南航電商公司讓渡部分利潤給票代,“是一種優(yōu)惠政策,是雙方互惠互利的一種合作關系,沒有規(guī)定要上繳南航”。
南航電商公司遲遲未將這筆罰款繳納給南航公司,導致南航最終報警。一份由南航出具的《南航電商公司工作號違規(guī)改票有關說明》的證據(jù)稱:“由于孫德、余思友惡意串通,濫用電商ICS工作號,直接導致南航股份無任何民事依據(jù)向實際負責人孫德等人追索。而這顯然屬于南航股份的損失?!?/span>
對此,廣東省高院認為:金達航公司與南航公司之間是票務代理關系,金達航公司只能向南航公司收取代理手續(xù)費,而機票款應屬南航公司所有,作為票務代理的金達航公司無權占有機票款。因此,這部分機票差價應屬于南航公司所有。此外,金達航公司無權使用ICS系統(tǒng)工作號改簽客票,也無權獲取改簽客票的差價。
在本案的一審和二審中,多名辯護律師均認為:此案應屬民事糾紛,并不構成犯罪。對此,廣東省高院認定: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余思友和劉宇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但他們明知金達航公司不具備使用ICS工作號的條件,卻為其違規(guī)審批,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南航公司的經濟損失,應認定為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孫德等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ICS工作號改簽客票,騙取南航公司客票差價,其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來源:財新網(wǎng) 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