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從國外拍賣網(wǎng)站購買疑似象牙制品后,通過快遞郵寄入境;空勤乘務員未向海關申報,卻攜帶珍貴動物制品從員工通道入境通關……記者從北京四中院獲悉,多起關于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犯罪案例曝光,多名被告人雖心懷僥幸,試圖通過各種隱蔽方式走私入境,但最終獲刑。
被告人羅某從國外拍賣網(wǎng)站購買疑似象牙制品后,通過快遞郵寄入境,向海關申報為模型、手辦、擺件,當月簽收快遞后被民警當場抓獲。經(jīng)鑒定和檢驗,疑似象牙制品為非洲象或亞洲象上門齒(象牙)加工制成,共計2.675千克,價值人民幣111459.23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羅某違反海關法規(guī)和國家禁止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進出口的相關規(guī)定,逃避海關監(jiān)管,郵寄珍貴動物制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鑒于羅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其能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jù)此,法院最后判決被告人羅某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另一被告人甄某作為空勤乘務員,在境外執(zhí)飛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T3航站樓之后,從員工通道入境通關時,未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海關關員當場從甄某攜帶的行李箱中,查獲用報紙和膠帶包裹的疑似珍貴動物制品17件。經(jīng)鑒定,在上述珍貴動物制品中,4件為豹牙,10件為獅牙,2件為獅指甲,共計價值人民幣139000元。
對此法院認為,被告人甄某違反海關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攜帶珍貴動物制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鑒于被告人甄某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甄某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法官表示,對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案件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應當結合其職業(yè)、走私方式、物品藏匿位置、包裝情況等進行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