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北京四中院發(fā)布了走私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并發(fā)布警示,航空公司空乘人員甄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案引人關注。
四中院刑庭副庭長張勇介紹,2018年11月30日18時許,被告人甄某作為空勤乘務員執(zhí)行飛行的從境外至北京的ET604次航班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T3航站樓。甄某從員工通道入境通關時,未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海關關員當場從其攜帶的行李箱中查獲用報紙和膠帶包裹的疑似珍貴動物制品17件。經鑒定,上述動物制品中4件為豹牙、10件為獅牙、2件為獅指甲,共計價值人民幣139000元。2019年5月20日,甄某接到偵查人員的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北京海關緝私局接受調查。上述涉案物品已被依法扣押。
法院認為,被告人甄某違反海關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攜帶珍貴動物制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鑒于被告人甄某經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對被告人甄某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此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甄某提出自己不知所帶包裹里有珍貴動物制品。其辯護人提出甄某主觀上屬于過失犯罪。法院經審查認為,甄某作為航空公司空乘人員,接受過崗位培訓,明知我國海關法規(guī)以及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但仍違規(guī)利用工作之便為他人攜帶物品入境;甄某所攜帶的物品包裝嚴密,且他人允諾給其較高報酬,這不符合為他人合法捎帶日常生活用品的常理,故甄某應對所帶物品的違法性有一定認識;甄某自述其將物品分散藏匿在行李箱中,是為了逃避海關檢查,因此,即使其不明確知道包內具體為何物,但也具有概括的走私故意,故對甄某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成立。
法院警示大家對于走私行為不能存有僥幸心理,僅辯解不知法、不懂法并不影響犯罪的認定。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